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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执行VOCs总量指标制度

发布人:布恩
更新时间:2019-12-29

地方一级到上市生态环境局: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地区、各部门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推进生态文明体系改革为契机,全面落实国务院“打赢保卫蓝天战”的部署。空气污染防治机制不断完善。该省的空气质量保持稳定,一些指标有了显著改善。2018年,全省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将连续4年达标,珠三角地区PM2.5年均浓度将连续4年达标。然而,臭氧(O3)浓度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的最重要的污染因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是产生O3和PM2.5的重要前体,也是限制空气质量好(AQI符合率)的天数比例和实现完全符合的关键因素。

“十三五”期间,国务院对包括广东在内的16个省(市)进行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控制评价。为确保完成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指标管理,做好工业企业环境评价服务指导工作,严格控制新污染物排放,赢得蓝天保卫战。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年第197号)和《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年第6号)的要求,现通知你们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

一是各地要按照“优化设计、先进设备、严格管理”的要求管理建设项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按照“减量化、增量化”的原则动态管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重点行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全替代制度。关键行业包括12个行业,如炼油和石化产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化学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层、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和塑料产品。

二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上市城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度评价浓度不达标或污染负荷接近承载能力上限的,将在其建设项目中增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点对点”二次削减和污染源替代。原则上,其他地区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可替代总指数”不予接受。其他城市建设项目所需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应由同等减少量代替。

第三,建筑工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目标的检讨和管理,与整体减排目标的完成有关。对于减排总目标进度落后于时序进度的地区,不得批准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项目,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指标来源和替代减排方案发表意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相关排放项目,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办法,以总量替代。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超过300公斤/年,全部置换后,按表1填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指标来源说明。其他需要总量替代的排放规模,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范围,审核总量指标来源,并按要求填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指标来源说明。

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